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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利政策


非自住房屋稅率7月起調高

  • 發佈日期:2014-11-04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為抑制囤房,維護租稅公平,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,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,自6月6日生效,主要修正重點有三:

    1. 住家用房屋部分:增訂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.2%(同自住房屋);非自住使用由現行1.2%〜2%修正提高為1.5%〜3.6%,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。

    2. 私人醫院、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部分:> 房屋稅率由現行1.5%〜2.5%修正提高為3%〜5%(同營業用房屋)。

    3. 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。

    > 另依據財政部103年6月29日頒定的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」規定,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,並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,方可適用1.2%的房屋稅率。

    >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,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,對於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戶數在4戶以上者,預計於8月10日前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函(含房屋明細回覆單)通知房屋所有人。收到通知的民眾,建議併同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各縣市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,就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,擇優適用,並於規定時間內,以回覆單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,逾限未回覆者,將依規定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核課,日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者可再提出適用申請。
    房屋稅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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